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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併案審查「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上午進行詢答,提案立委認為法律僅明訂限制住居,無限制出境、出海之規定,以實務判決強制處分恐怕會影響人民旅行之自由,建議採取法官保留原則(發動強制處分需保留由法官審理同意後才可執行),並明定限制出境期間、延長次數及救濟程序。提案立委蔡易餘表示,依照民國73年最高法院決議,限制出境作為限制住居手段之一,但限制住居跟限制出境意義顯然不同,在限制出境未明文入法前逕自作為強制處分的基礎並不適當,亦有違憲之虞,導致該處分過於浮濫,應該要以法律加以規範。民進黨立委尤美女也說,有些人原本就住在國外,結果回台後就被強制限制出境,剝奪他在國外就業和就學等權利,如果最後被判無罪,應該要明文規定他們受到的損害不須可以申請補償。但法務部認為,現行實務見解認為限制出境、出海為執行限制住居的方法之一,而且現行刑事訴法已將限制住居納入規範,若要修法茲事體大,應該維持現行實務運作方式,請提案立委再斟酌。司法院則認為,立委提出的修正草案,不僅可以釐清相關爭議,也可以保障人權。但對於修法後如何與心法妥適接軌,這部分必須再做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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