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ST_START#
  • 視訊
  • #LIST_END#








文圖/鏡週刊

日前鬧出家暴紛爭的現任屏東縣議員宋麗華,帶著2個小孩出面控訴父親蔡豪長期言語欺凌,宋麗華及小兒子痛批高雄警方對於蔡豪騷擾她們母子毫無作為,警方14日竟表示宋麗華母子住的別墅是蔡豪名下公司承租,加上宋麗華的暫時保護令只有禁止蔡豪不得騷擾,未限制蔡豪須遠離宋麗華及住處,警方是在請示家事法庭法官後,認定蔡豪未違法,因此只能前往勸離,但此說法卻被律師打臉。

律師張簡復中表示,依家庭暴力防制法第 31 條規定,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之被告經檢察官或法院訊問後,認無羈押之必要,而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釋放者,對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得附下列一款或數款條件命被告遵守: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命相對人遠離其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特定距離。

五、其他保護安全之事項。

前項所附條件有效期間自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釋放時起生效,至刑事訴訟終結時為止,最長不得逾一年。檢察官或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依第一項規定所附之條件。

張簡律師認為,蔡豪多次帶人前往宋麗華住處騷擾,帶鎖匠去開門,甚至在樓下露營等行為,均已明顯違反本條之規定,警方口口聲聲說有請示過家暴法官,但律師研判根本就是警方個人對法律的見解,且有袒護之嫌,是法律所不允許。

事實上,蔡豪14日也提出LINE對話紀錄,並發表聲明表示,父子間還是有經常聯繫,並沒有像本刊報導父子交惡之情事,但本刊發現,蔡豪出示的對話紀錄都是早在3、4月前,當時宋麗華還未申請保護令,至於到底是什麼癥結點,讓這對政壇夫妻反目,恐怕只有當事人最清楚。

更多鏡週刊報

【家暴鬧離婚】宋麗華想離婚蔡豪闖門紮營求復合

【家暴鬧離婚】蔡豪精神凌虐妻兒瀕臨崩潰

【家暴鬧離婚】保護令同虛設?警方只敢打蒼蠅不敢打老虎

【家暴鬧離婚】家暴零容忍必要時可採預防性羈押






F61D4407B1D525D7
arrow
arrow

    susanua5up05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