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籍的駕駛開車超速,卻要台灣的車主受罰?去年8月29日下午1時54分,有輛客車在臺9線北上270.8公里處,因限速70公里,卻飆速到時速93公里,違規超速23公里,被花蓮縣警察局交通隊逕行舉發,台灣北區監理所宜蘭監理站裁罰1800元。西班牙籍駕駛超速,卻要台灣車主受罰?宜蘭地方法院明斷還公道。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經查,這輛是出租車,在宜蘭的車主接到告收受違規通知單後,認為當時是一名西班牙籍的人士承租車子並使用,向監理站申請轉歸責,應罰駕駛人才對,並提供租約與國際駕照影本佐證。但監理站認為證明文件不完整,要求補正,最後還是要罰,車主不服,向宜蘭地方法院提出訴訟,要求監理所撤罰。監理所認為,車主申請轉歸責於駕駛人所檢附的資料,只有承租人持有國際駕照駕駛人資料頁,內容僅記載姓、名、出生地、日期、永久住址及其他特殊駕駛條件,無法查詢租車外國人入出境資料,車主負最終處罰責任,於法並無違誤。不過,法官認為,車主已提出租約資料、租約人的國際駕照駕駛人資料頁影本等,已足以辨識承租人的身分,並非幽靈抗辯,車主舉證已得證明並非實際違規的駕駛人,而是另人所為,車主並未在場,且無從於事前以任何方式防範或避免,難以把違規行為歸責到車主身上。所以,法官認為,監理所自不能無視於車主已提出歸責申請的相當事證而就裁罰車主,車主申請歸責主張有據,監理所未能詳查,即以車主為裁罰對象,即有違誤,違規與實際駕駛人並非車主,監理所罰車主,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以汽車駕駛人為處分對象的規定不符,應撤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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